约翰·康蒙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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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罗格斯·康蒙斯(1862—1945年)是制度学派早期主要的代表人物之一,社会法律学派的创始人。康蒙斯1862年出生于美国俄亥俄州的荷兰斯堡,早年就读于奥伯林学院,并获文学学士学位(1888)。1888年进入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受教于伊里,开始接触法律和经济学的关系问题。1889年为美国产业委员会研究移民问题,跑遍了美国的全部工会领导机构,这为他研究资本家和劳工组织对产量的限制创造了条件。1890—1932年,他先后任教于霍普金斯、印第安纳、奥伯林、韦斯利、威斯康星等大学。从1905年起,主要从事立法实践及相关的调查研究。此外,康蒙斯还担任过美国经济学会会长和美国金融协会会长。
康蒙斯的主要著作有:《财富的分配》(1893)、《美国工业社会的历史纪实》(10卷,1910—1911)、《劳工立法原理》(1916)、《美国劳工史》(4卷,1918—1943)、《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1924)、《制度经济学》(1934)、《集体行动经济学》(1940)。
康蒙斯所说的制度,是指约束个人行动的集体行动,而在集体行动中,最重要的是法律制度。他认为,法律制度不仅先于经济制度而存在,并且对经济制度的演变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他看来,封建制度的解体和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生,是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制定和确立的结果,而资本主义的发展也是由于制定了新的法律制度。
康蒙斯以法律的观点来解释社会经济关系。他认为,经济关系的本质是交易,整个社会是由无数种交易所组成的一种有机的组织。由于参加交易的任何一方都有自己的利益,所以在交易过程中会有双方的利益冲突,只有依靠法律制度才能解决。康蒙斯还进而在理论上把经济范畴归结为这些范畴的法律关系。他不是把所有制形式当作经济关系来分析,而是把“所有权”范畴当作法律形式加以考察,并宣称“所有权”是制度经济学的基础。因此,他特别重视国家和法律的作用,提出以国家和法律机构作为一切交易契约的公证的仲裁人,依靠法律来管理经济的主张。作为社会法律学派的创始人和最主要代表,康蒙斯提出了一种“关于集体行动在控制个人行动方面所起的作用的理论”,这就是康蒙斯的制度经济学。康蒙斯发展了资本主义进化的理论,把它们作为削弱资本主义主要弊端的缓和力量。他承认和强调发生在制度内的个人经济行为,把这种行为称之为在控制、解放和扩展个人行动方面的集体行动。按照康蒙斯的观点,从方法上讲,传统的个人主义把研究重点集中在个人买卖方面,是不可能突破支配经济体系结构特征的各种力量、工作规则和体制的,而个人则在此体系内部进行流动。经济体系发展和运动的关键是政府,政府是采取集体行动和进行变革的首要工具。康蒙斯精心研究的是制度、工会和政府,尤其是司法制度,其所代表的制度经济学有着严密的体系,主要为:
稀缺性——理论的出发点
康蒙斯把稀缺性作为他全部理论的出发点。在他看来,稀缺性不仅是冲突的根源,而且也是合作、同情、公道和私有财产的根据——假如一切东西都是无限地丰裕,那就不会有自私、不会有不公道,也不会有财产权和伦理学。他甚至认为,如果我们熟悉现代的工会伦理以及工业、商业和银行业的业务伦理,我们就会看出完全是由于休谟所说的机会稀少和其结果的利益冲突,才从冲突中产生了那一切经济上的美德,例如诚实不欺、公平交易、公平竞争、合理地使用经济能力、机会均等、自己生活同时让人生活、商誉和合理价值,这些都是把自己的切身利益放在第二位,首先应该和别人分享那有限的机会,才可能平平安安地从事交易,保持整个机构的不断运转。康蒙斯强调稀缺性所导致的人为秩序即集体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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