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里德里希·维塞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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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里德里希·维塞尔(1851—1926年)是奥地利学派最主要的代表人物之一。维塞尔出生于奥地利的维也纳,1874年毕业于维也纳大学法律专业。1872年偶然读到门格尔的《国民经济学原理》一书,遂对经济学产生浓厚兴趣。于是他历游海德堡、莱比锡等大学,寻找名师,得到罗雪尔、希尔德布兰德、克尼斯等人指导,专攻经济学。1874年大学毕业后在财政部门找到一个职位,但不久便辞职了。1883年开始任维也纳大学的讲师,第二年受聘为布拉格大学外教授,1889年升任正教授。1903—1922年,他受门格尔举荐,接替门格尔任维也纳大学经济学教授。1917年以终身议员的资格任上议员,并在奥匈帝国的最后两届内阁中任商业部长。1922年退休。
维塞尔的主要经济学著作有:《经济价值的起源与基本规律》(1884)、《自然价值论》(1889)、《社会经济学》(1914)等。
维塞尔在前人的基础上精心思考组织他的“新价值理论”,其成果是西方经济学中第一本、也是惟一一本比较系统地论述边际效用价值论的经典学术著作——《自然价值论》。他首先提出价值的本原问题。他认为,效用之所以具有价值是因为稀少,因而价值的大小与稀少成比例。财物的用处或效用是因为能满足人类欲望的需要,财物能满足人的需要而又有限,所以就具有价值。需要或欲望随着消费次数的增加而递减,物品的效用在消费者的心目中也随之递减。维塞尔认为,社会个人根据财物对自己的有用程度来估价单件商品的效用,它们的总和构成这批财物的总价值。但是,每个人估价的单件商品的效用总和,与国家根据社会需要来估价整批财物的效用,二者的差异非常大。批量财物的社会效用大于社会每个人分件估价这些财物的效用总和,而且大很多。这就是维塞尔的“价值的一般定律”。
维塞尔称价格或交换价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是价值的形式。价格在存在许许多多的卖主和买主相互竞争即完全竞争的情况下,由当时的边际买主的最高价格决定。同时交换价值或价格也是主观的。价值是人对财物满足自己需要的效用的主观评价,由价格、货币表现的价值实际上也是人们的一种主观评价。这样,持有货币的人就要预计能用它获得多少他所需要的使用价值或效用,所以,对货币价值的估计,完全是一种主观行为,是对效用的主观评价没有区别。维塞尔称之为主观的交换价值或货币的“个人等式”。交换价值或价格的重要性,在于它对经济的调节作用。由于交换价值或价格既取决于效用,又取决于购买力,其后果之一是生产不仅按简单需要来安排,且按财富来安排。因此,维塞尔对现存社会财富分配不均提出了批评。
维塞尔认为,自然价值就是由效用决定的价值,是一种在任何制度下都永恒存在的价值。在他看来,今后生产力无论怎样发达,不可能所有使用价值都多到任人自由取用的程度,总还有财物是相对稀少的、不自由的。对于交换价值或价格来说,自然价值是它的一个因素,也可以说是它的基础,但不是惟一的因素,因为自然价值完全是由财物的边际效用来确定,而交换价值却非依据边际效用和购买力的结合来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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