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加快企业利改税的步伐 (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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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加快企业利改税的步伐
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之后,国务院决定加快国营企业利改税的步伐。国务院多次召开常务会议,听取财政部关于利改税问题的汇报。
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是在充分酝酿和经过几年试点后,确定的一项重大改革。在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上,实行利改税是改革的方向。
国务院领导对利改税问题,作了重要指示:
关于利改税的方向,不能走利润包干的路子。要下决心,除极少数企业外,都集中搞利改税办法。利改税步子可以加快。
关于改革的原则,提出要管住两头:
一头是要把企业搞活;一头是国家要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
关于改革的步骤,先大面积解决企业“活”的问题,要求又活又不致出大问题,征收地方税的问题,放到后一步再研究。
第一步先实行税、利并存,大企业缴55%的所得税,税后利润国家与企业合理分配,可以按财政部提出的利润递增包干、定额包干、比例包干办法,也可以搞调节税。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要求和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财政部和国家体改委,在1982年12月至1983年1月,派联合调查组,分赴上海、天津、济南等地,对6691户国营工、交、商企业,进行了系统的调查测算工作。
财政部在总结试点经验和调查测算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草案)》,并于1983年2月25日,向国务院作了报告。
同年的2月28日,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草案)的报告》,并责成财政部召开全国利改税工作会议,研究修改试行办法(草案),制定具体规定并部署工作。
1983年3月17日至29日,财政部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利改税工作会议。
会上传达了国务院领导对利改税的指示精神和国务院文件,讨论修改了《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办法(草案)》,以及有关征收所得税和企业财务处理的几个具体规定,部署了利改税工作。
在这次会议期间,时任财政部副部长田一农,对利改税试行办法中若干问题作了说明,并全面阐述了利改税的优越性。
4月12日,财政部向国务院提交了《关于全国利改税工作会议的报告》,并将修改后的《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报国务院审查。
1983年4月24日,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关于全国利改税工作会议的报告》和《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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