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卷 筹委会展开工作 第12章 筹委会决定成立立法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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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卷筹委会展开工作第12章筹委会决定成立立法会
1996年3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
会议由筹委会副主任委员王汉斌主持。主任委员钱其琛发表讲话。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推选委员会小组、第一任行政长官小组、临时立法会小组、法律小组和庆祝活动小组工作情况的报告。
这次会议讨论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1997年下半年和1998年全年香港公众假日安排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成立香港各界庆祝香港回归祖国活动委员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作出解释的建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的决定指出:
根据1990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第二条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负责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决定:
一、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临时立法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产生之后组成并开始工作。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由60名议员组成。其议员以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为主体,非中国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临时立法会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全体议员的20%。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由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具体办法由筹委会确定。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议员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愿意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有关立法会议员的其他条件。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的任务是:
1.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制定为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正常运作所必不可少的法律,并根据需要修改、废除法律;
2.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
3.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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